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2-07-23 公司新闻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1、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海绵城市建设应通过综合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2、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路径

  3、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应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进行综合统筹,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融合应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解决方案,确保实施效果。

  4、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应聚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雨水导致的问题,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灵活选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应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积水内涝等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影响大的问题,优先将建设项目安排在短板突出的老旧城区,向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倾斜。

  三、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5、项目全过程各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包括土地出让、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各环节。海绵城市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6、制定实施计划。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统筹编制本区海绵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安排要综合考虑排水分区建设需求,侧重提升排水分区总体径流消纳水平,确保干一片成一片。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7、严格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政府类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设施类型、规模、技术参数及相应的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社会投资类项目按照立项备案程序,应备案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等。

  8、做好专项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包括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图纸等。专项设计文件应严格落实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29-296-2021)有关要求。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9、严格图纸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对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合格书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确需对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图纸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过程管理

  10、强化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汇水收水连续顺畅。应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应自行全数检查海绵设施,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11、加强质量监管。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海绵城市工程部分落实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或质量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2、加强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市、区住房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13、做好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4、落实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要压实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15、保障资金运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和投入,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优先安排资金,并纳入区政府采购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16、加强技术应用。鼓励和支持适合本市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积极做好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17、做好运营维护。项目移交后,应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18、加强培训宣传。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应听取公众意见,引导公众参与,努力实现海绵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