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9 行业动态
SNCR脱硝技术在国内外水泥行业炉窑烟气脱硝工程中的运用最为广泛。水泥炉窑SNCR脱硝系统还原剂主要有氨水和尿素两种:在国内水泥生产线除福建龙麟水泥、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等项目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外,其他水泥企业大部分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
本文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相关条款,对于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以及氨水在运输、贮存、使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及方案。
1氨水的理化性质及危险性
氨水是易燃、有毒且具有刺激性的危险化学品,当人体吸入低浓度氨对黏膜有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氨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氨水易分解放出氨气,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可形成爆炸性气氛。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SNCR采用作还原剂氨水浓度在20%~25%,没有达到国家将氨溶液列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的浓度(35%<含氨≤50%),但由于存在氨水氨气挥发体积浓度爆炸极限15%~20%的因素,对氨水系统需考虑防爆、防腐蚀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8),20%~25%氨水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氨水未被划归为重大危险源;根据《首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氨水并未被列入名录,未规定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作为使用企业,需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储存和使用条例。
2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的安全可行性分析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源地管理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及可能污染水源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泥炉窑SNCR脱硝存在氨泄漏污染饮用水源的危险性,需遵从项目所在地水功能区规划及其管理要求。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苕溪)》,浙江杭州大马水泥有限公司所处板桥乡,为编号苕溪11的水系,水功能区为灵溪临安农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为多功能区,现状水质为Ⅲ类,目标水质为Ⅲ类,并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浙江杭州大马水泥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不在《浙江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或是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即可以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
3氨水采购、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措施探索
3.1氨水采购运输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由于项目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及与企业运行相关的安全性措施,企业采购氨水时,在氨水供应厂家选择的管理上要做到:
1)氨水供应厂家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氨水供应厂家需提供“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复印件。办理此证,氨水运输企业需提交的资料:《运输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
3)氨水供应厂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进行生产、储存和运输,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氨水运输和卸载安全由氨水供应厂家保证并提供运输方案,企业初审后,提交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并予以善。
3.2氨水储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企业在氨水储存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要做到:
1)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氨水应当储存在专用储罐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氨水)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氨水储罐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应当对氨水储罐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氨水使用的危险源分析及安全措施
4.1水泥脱硝使用氨水的主要危险源分析
危险主要在于氨水的泄漏,泄漏点主要在储罐及管路管件连接处,如:
1)在充装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或误操作造成泄漏;
2)储罐、阀门、管道及附件因腐蚀损坏造成泄漏;
3)运行巡视不到位或检修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泄漏。
另外,还有不常发生但潜在的危险源,如:
1)因高温、雷击、过量储存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储罐爆炸;
2)运行和定期检修工作不到位,造成氨区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3)运输槽车运输量超限或设备维护不当,发生泄漏,爆炸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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