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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作者:  来源: http://www.hebeichengyu.cn/hydt/n624.html   发布时间:2015-01-27
一批新法规即将实施,一批法规相应废止

 

部门规章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

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 第24号)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25号)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部令 第26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代替GB 4915-20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 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 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 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池(HJ 2534-2013代替HJ/T 238-2006、HJ/T 239-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电池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电池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HJ/T 238-2006)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HJ/T 239-2006)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HJ 2533-2013代替HJ/T 310-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蚊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蚊香产品设计、有害物质释放、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HJ/T 310-2006)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 2532-2013代替HJ/T182-20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轻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车内噪声、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车身涂装、可回收利用性和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的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HJ 2535-2013代替HJ/T304-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房间空气调节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房间空气调节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能耗、噪声、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回收与再利用等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HJ/T 304-2006)的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HJ/T 239-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HJ/T 238-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HJ/T 31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HJ/T 304-2006)